我国污染场地的修复和开发工作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长期以来各个生产及管理部门均未对施工场地的污染工作给予重视。直到2004年的“宋家庄事件”,污染场地的问题才引起社会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于2005年制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年底,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进行土壤监测、风险评估和修复。但目前来看,我国工业场地污染问题仍旧十分严峻。2008年环境保护部召开了国土资源部与环境保护部共同发布的*二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工业废地土壤点位监测数据,**标点位**过3成;重污染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监测**标点位占36.3%;工业园区土壤**标点位占29.4%[3]。从地域分布来看,在主要工业集中区域,如长三角、珠三角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等区域的污染问题比较**;在西南及中南地区则主要集中在重金属的污染问题。
我国污染场地具有涉及行业类别多,污染程度严重、污染物种类繁多、污染状况复杂等几个特点。造成了我国目前污染场地修复进程缓慢、修复技术简单、修复方法粗糙的现状。修复土地量占污染土地的比例低,我国城市工业场地污染导致每年逾500万亩的用地缺口,200 多万hm2以上的矿区污染仅有不到20% 得到复垦。
目前我国对于土壤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尽管国家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已经开始重视污染场地管理工作,并发布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环保标准,进入这一领域的企业成指数增长。然而相比较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与修复治理行业缺乏对行业资质的明确要求,导致开展工作的企业良莠不齐,行业恶性竞争现象已经出现。
在修复资金方面,由于国内缺乏对污染者追责问责的机制、修复行为责任主体不明晰,污染场地修复行业的资金来源一直是行业从业者的关注焦点。虽然在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地方**、**和修复行业从业者克服了重重困难,开创了一些较新的修复治理融资模式,但是要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推广应用,尤其是传统建筑企业如何进入拓宽融资渠道,仍需要更多地探索。
对于场地污染的治理的整体思路存在过度强调治理的速度和污染物的减量的问题,而忽视了场地污染治理的整体性。主要体现在重结果轻过程,重土壤轻地下水等方面。这种治理思路会导致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这些都有悖于污染场地治理的初衷。